出于好心去搭載朋友,卻因為一次交通事故,讓自己甚至是整個家庭陷入被動,當事人的委屈是可以理解的。不過從整個事情來看,當事人的委屈以及接下來的嚴重后果,也并非天降橫禍,他至少要在兩個方面要對此負責,首先交通事故的發生確實是因為他個人的違規操作,其次,他的搭車好心從一開始就隱含了巨大的法律風險。如今他所背負的后果,既是為他的違規買單,也是有著法律依據的擔責。
如何規避風險,這應該是我們從這件事中所應吸收最大的教訓,不再好心拼車或者是謹慎駕駛,都是可以想到的做法。但是,必須看到的是,這類事件的關鍵之處,并不在于要不要好心拼車,誰都不愿意生硬地拒絕朋友,而要求謹慎駕駛也只能是善意的提醒,最關鍵的還是在于如何建立一個風險共擔的機制。應該說,無論是擔責的司機,還是承受傷痛的朋友,誰都不愿意發生這樣的意外。
在不幸發生后,傷者家屬的索賠雖然于法有據有理,但是顯然是多了幾分冷峻和無情。從法律上可以清晰厘清的責任,但是回歸到現實生活中,卻還存在本應有溫度的過渡地帶。正如在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有一個“自愿承擔風險”原則,指搭乘者在選擇無償搭乘時,應對機動車的種種意外有一個清醒認識,既然意識到了危險而又自愿面對這種危險,那么就不能對這種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出賠償。這可以成為一種法律義務上的擔當,也應該成為社會的共識。
所以說,建立風險共擔機制,的確可以通過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書面協議來實現,但是更重要的還是要寄希望于每個人心中存在契約精神,這種契約精神不是一頁黑字白紙來實現,而是每個人能夠基于信任、良善、合作的精神,建立風險共擔的公序良俗。這種公序良俗的存在,不僅僅是實現風險共擔,更重要的是能構建一個溫暖充滿人情味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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