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擊官員“禮尚往來”,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寫入收受禮金罪,如果官員收受數額較大的禮金,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涉嫌構成收受禮金罪。
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過去一直主張設立收受禮金罪。這次寫入草案的收受禮金罪,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禮金,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禮金罪。“該罪不同于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
其實,之前規定受賄罪構成條件時還專門考慮了禮金的問題,F在受賄罪受到的最大質疑是“為他人謀利益”的條件。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陶楊表示,將“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受賄罪構成要件,主要是擔心擴大打擊范圍,將一些“禮尚往來”的行為入罪,過于苛刻。
“為他人謀利益”越來越受到質疑,而中國簽署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也沒有這一條件。已有大量學者和檢察官建議去除這一條件,這一建議已經得到重視,在下一步受賄罪的修改中,這一條件有望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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