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發生6.5級地震,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云南省委省政府對抗震救災工作的部署安排,8月7日,云南省財政廳黨組書記、廳長陳建國簽發特急明傳電報,向全省發出抗震救災應急搶險救援期間實施緊急政府采購的六條措施。
第一,云南省內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抗震救災應急搶險救援期間,使用財政性資金(含政府部門獲得的捐贈資金)進行的緊急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可按照緊急采購的相關規定,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采購。
第二,一切緊急政府采購的手續從簡。要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涉及抗震救災應急搶險救援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緊急采購,要特事特辦。來得及辦理相關政府采購手續的應及時辦理;來不及辦理的,可事后補辦,確保災區社會秩序穩定、人心安定。
第三,各級財政政府采購管理部門、采購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要為采購單位的緊急采購主動提供服務。
第四,在緊急項目政府采購過程中,相關供應商應認真履行緊急采購協議,不得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如有違反,一經查實,將列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供應商不誠信經營的,所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出現問題的,將依法嚴厲追究供應商責任。
第五,緊急政府采購的驗收、公告、備案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以及《云南省財政廳關于做好緊急政府采購有關事宜的通知》(云財采〔2013〕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抗震救災應急搶險救援任務完成后,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正常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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